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2018-03-12 08:58:00   来源:党委工作处    点击: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试 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总原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结合学院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院党委讨论决定。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5、坚持在宪法、法律、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范围内议事决策。

6、坚持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党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

1、研究制定履行两个责任、贯彻中央四个全面、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总体要求重要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方案。

2、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系列重要制度和重要法规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方案。

3、研究制定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方案,并监督执行。

4、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院章程、学院发展规划、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院党委和行政年度重点工作、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政策及方案、教职工岗位绩效实施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和引进人才政策、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大型基建或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大额度资金(预算外3万元及以上)的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合同)的审定以及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考核和监督,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核定与调整;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全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审定院级集体和个人荣誉,推荐院级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

7、研究决定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8.研究学院大学文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9、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10、研究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1、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研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2、审定召开全院党员大会相关事宜,检查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推荐全国、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13、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和措施,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4、其他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及程序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2、党委会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工作处负责收集,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工作处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发放相关材料。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可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讨论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党委会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判,重大问题要准备好报告和决议草案,并向党委书记汇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碰头会,进行充分酝酿。

5、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且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互相沟通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6、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决议,需要公布的由党委书记审核后,签发公布。

7、党委会由党委工作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8、党委成员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会后由党委工作处处长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工作处起草会议纪要送阅。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有关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10、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院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四、决策实施及纪律要求

1、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工作处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2、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3、党委书记要经常检查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保证本规则的有效执行。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者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党委会议题申请表

 

 

 

 

 

 

 

附表

党委会议题申请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议题名称

 

主要内容

 

 

 

 

 

相关单位意见

 

 

 

分管院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意见

 

备注

 

注:1、此表需一事一报;

 2、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请及时送交党委工作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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