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2018-01-23 09:08:00   来源:党委工作处    点击: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为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持久的风清气正,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体要求,汇聚起全面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农业高职院校的强大力量,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作风建设的新部署和新要求,依据运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运发〔201728号)和运城市教育工委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一条  注重调查研究。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根据自己所分管的工作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主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注重调研成果的应用,在适当范围内反馈调研情况,必要时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应听取调研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健全工作联系制度。院领导每人至少联系1个系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系部正副主任每人联系1个教学班、1个学生寝室。联系人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走访学生寝室2次,到学生食堂进餐2次;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联系2名家庭困难学生,联系人每学期至少与联系学生谈心一次;院领导和中层正职每人联系一名离退休老干部和一名党外民主人士,联系人每学期至少登门拜会1次。

第三条  畅通民意渠道。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代表提案、会员意见办理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申诉机制,推进落实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工作通报制度。

第二章  精简会议活动

第四条  减少会议数量。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应尽量在年初纳入院党委和行政工作安排,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全院性和全体院领导出席的会议。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职能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和教学系部承办学术会议应实行预先申报制度。

第五条  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各类会议只能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负责人陪会。严把院领导出席会议关,院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由院办公室协调安排,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分管院领导出席,可由分管院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学院主要领导出席。确有特殊情况,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学院办公室说明。控制全体院领导共同出席的会议,做到不陪会,努力做到会议无纸化。

第六条  限定会议时间。除按程序召开的重要会议,其他全院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性工作会议不超过2个小时。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

第七条  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安排议程,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应提前给参会人员思考。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准备不充分,方案不明确,未经主管部门调查论证和协商的一律不上会。讨论议题时,参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围绕会议主题,由主管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分管院领导和班子成员简明扼要发表自己的意见,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决议和决定。会后要按照谁主办、谁牵头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章  精简文件简报

第八条  减少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各类文件和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交流意义、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能综合发文的不单独发,能通过校园网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发有干货的文。

第九条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制定文件要吃透上级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推行短实新文风,文件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言之有物,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穿鞋戴帽,减少重要性、必要性等论述。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罗列和汇报。

第四章  改进新闻报道

第十条  改进校内媒体新闻报道。充分发挥校园网、校报、广播站等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贴近师生、形成共鸣、增强效果。学院网站、校报,不全文刊发领导讲话,确有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做1000字以内的摘要编发。院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篇幅不超过500字。

第十一条  注重一线,增强实效。要多宣传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战略和思路,多宣传基层部门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师生的典型事迹,协调推进学院文化建设,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第五章  规范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报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制度,所有公务活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未经批准的公务接待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范围、接待方式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安排食宿。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用餐原则上应当以自助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的1/3。工作餐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中午不得饮酒。接待住宿按照市财政局差旅费管理规定,不准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规范国内差旅、外出考察学习

第十四条  规范公务出差。学院主要领导出差出行,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报批;党委班子成员出差出行,要向学院主要领导报批;中层干部出差出行,要向分管院领导报批(中层主要负责人应同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批)。

第十五条  严格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因公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超标准报销交通费。因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因公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伙食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均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个人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和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从严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事宜。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培训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出行人数,不安排无关人员同行和分行。

第六章  规范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严格公车使用。学院所有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统一管理的车辆,通常情况下,由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派车,每次出车都要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或紧急情况下,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车,但事后也要做好记录。没有办公室负责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用车,司机也不准自行出车。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要给予批评教育,一旦造成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司机本人负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于特殊原因(交通不方便,携带物品较多等)确需用车的,须经院办公室主任或院领导审批后再安排用车。

第二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存放,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务用车加油应统一使用公务卡。

第七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一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全体教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格履行向院党委报告且向院纪委监察室备案制度,办理婚丧事宜须提前7日报备;办理丧葬事宜先口头报告,并于事后7日内报告办理情况。严格遵守宴请人数不超过150人的规定。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二十二条   规范福利待遇。认真执行市总工会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有关规定。在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向在职教工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向每位教工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规范住院探望、丧事吊唁等。离退休教工住院,老干部科应组织相关人员探视慰问一次,慰问品(慰问金)500元左右,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对离退休教工进行节日走访慰问,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1000元左右。离退休教工慰问可与在职教工慰问同步进行,慰问品(慰问金)同时发放。离退休教工去世,学院应组织相关人员吊唁慰问,送花圈1个,并帮助做好事前和善后工作,发放慰问金额参照在职教工执行。在职教工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住院,学院可以工会名义组织相关人员探视慰问一次,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500元;在职教工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学院可以工会名义组织相关人员代表吊唁慰问,送花圈1个,同时区别直系亲属或在职教工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2000元的慰问金,具体金额由院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院组织开展的丧事吊唁、住院探视、走访慰问工作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可派公务用车。丧事吊唁、住院探视和福利发放工作所需经费,应从工会经费和学院给予工会的补助中支出;对离退休教工丧事吊唁、住院探视和走访慰问所需经费应从学院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加强干部自律

第二十四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领导干部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本人职权范围内工作的人事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从严请假报备。书记、院长请假应先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市委会务科备案。院级副职外出应向院长、书记请假。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日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1日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长、书记批准,院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无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1日以上5日以下须经分管领导批准,5日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长、书记批准,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电话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九章  推动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坚持率先垂范。带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维护核心、看齐紧跟,带头尊崇党章、担当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带头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违犯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学院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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