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院党委印章管理
第一条 印章具有法定效力,为使印章使用既具权威性、严肃性,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公章按有关规定刻制。
第三条 印章存放在党委办公室内,由专人管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代管。
第四条 使用印章要严守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控制使用。
第五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公文,须经学院党委领导签字批准;以学校党委下达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报等之外,其他一般院内下达文件不盖章。
第六条 需要用印的公文、表格等,必须注明份数,严格控制。
第七条 开具公务证明、介绍信等,必须经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二章 学院各党支部印章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党支部的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学院党委下达成立的党支部文件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刻制。
第九条 学院党支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党委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条 各党支部公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未经本党支部书记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该支部书记的责任。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