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丢失图书,应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如购到相同版本图书,应购回同类同名的新版本图书。
二、丢失图书如无法购回同名同版本图书,可根据下列原则赔偿。
1、普通图书按普通三倍赔偿。
2、业图书或工具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
3、成套书按全套书价赔偿。
4、丢失珍贵单本图书,按5-10倍赔偿。
5、60年以前图书按10倍赔偿。
6、丢失一元以内的图书按10-15倍赔偿。
7、丢失 1-5元以内按10倍。
8、丢失5元以上按5倍。
三、借书时应当面查清、污损、缺页、画道、圈点、并加以说明,负责借书者负责赔偿。
四、凡办理丢书赔款后,概不退款、全部上缴学校。
五、读者应自行保管好赔书款收据。以备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