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吃拿卡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公告
2023-02-24 15:52:10   来源:监察室    点击:

来源:运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委决定从2月1日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整治“吃拿卡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整治内容

聚焦《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的行政审批环境、市场要素环境、政务服务环境、监管执法环境、法治保障环境,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破除影响制约以上环境的30种“吃拿卡要”行为,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行政审批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1.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旅游等活动,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违规增设审批前置条件、增加审批环节、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审批、多头审批;

3.在审批事项办理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优亲厚友;

4.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态度冷硬粗暴、故意刁难;

5.与“黑代办”相互勾结,进行有偿代办、插队办理;

(二)市场要素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6.在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涉企服务过程中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擅自提高价格;

7.在土地要素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滥用职权,久拖不办、压证不发、强制购买服务等;

8.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企业融资、招商引资等工作中“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或变相增设兑现条件;

9.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强行向企业指定项目施工方、供货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10.在管理服务中故意刁难外来投资经商人员、企业;

11.强迫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本地人员、购买本地原材料或向企业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捐赠等;

12.在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

13.在金融服务中拖延不办,收受索要“好处费”、吃回扣;

14.在税务服务中故意刁难,索要收受、扣缴义务人财物、摊派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政务服务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15.在政务服务中打着服务企业的幌子,借机索要、收受“好处费”“感谢费”“回扣”等;

16.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转嫁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中介费用,或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7.对中介机构监管不力,甚至内外勾结,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18.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政策落实及各类奖补资金拨付中,人为增设环节、故意推脱;

(四)监管执法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19.巧立名目到企业频繁检查、重复检查;

20.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罚款标准;

21.故意刁难被检查对象,搞选择性执法,或者采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方式包庇袒护违规违法行为,借机谋取私利;

22.在行政执法中收受好处,对行政违法行为默许纵容,甚至以制发行政处罚文书“甩锅推责”;

23.在被监管执法企业报销费用,接受监管执法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24.违规向企业摊派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各种名目费用,超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

2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借物,长期“借而不还”;

(五)法治保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26.在查处各类涉企、涉商违法行为和办理经济案件中违规办案、超期办案或让企业承担办案经费;

27.对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不力,或对企业报案、诉求置之不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8.在案件裁决中受贿索贿、枉法裁判,或以“送达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企业财物;

29.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抽成返利、索要好处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30.违规违法或超期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财物;

其他损害党委、政府公信力的“吃拿卡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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