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管理制度
2015-04-10 10:47:00   来源:计财处    点击: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所有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

第四条、学院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其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公寓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主要有重修费、实验费、论文答辩费、报名费、考试费等。

(四)代收费用: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收的一些费用。主要有教材费、公寓品费等。

第五条、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上述的学费、公寓费、其他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要结合本地区、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报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代收费用要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支平衡的原则,要维护学生的利益,不得变相多收费。

第三章 收、退费管理

第六条、凡接受学院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一律按规定交纳学费、公寓费、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学费、公寓费、一律按学年收取,学院不得跨年收取。

第八条、学院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一律由学院安排公寓住宿,收取公寓费。如有特殊情况,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及时、足额缴纳本人应缴学费、公寓费、其他费用以及有关代收费用,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条、申请并获得批准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贷款办证明,交清未获贷款项目的费用,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费用的收取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需单位自行收取的费用,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购领的国家规定使用的合法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购收据或自制收据,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每次收费前财务处将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标准,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经书面形式通知各系、部,各系、部负责通知每位学生。如有问题立即到财务处核实。

第十四条、退费规定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确需退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

(一)学费:学费以学期为退费单位,学生就读不足一学期(含一学期),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学生处,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持本人申请,方可到学校计财处按所交学费的1/2退费;就读一学期以上的不予退费,因休学转下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费,下年度按其所学专业调整差额。

(二)公寓费:公寓费以月为退费单位,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学生处,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持本人申请,到学校计财处退费。每月的公寓费按10个月平均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代收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所退费用,书面通知计财处,可到学院计财处退费。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各系、部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学生收费的教育,督促和管理学生收费工作。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交费的学生,不办注册手续,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对未交清费用的毕业生,学校在追缴欠费的同时,暂不办理巡回单签章,不发毕业证、就业证。

第十八条、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一律按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凡不按学院规定将收入纳入学校计财处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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