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
2015-04-10 10:48:00   来源:计财处    点击: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七条 学院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供出差依据,拿出计划,填写出差报告单,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处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二条 报销管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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