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农院字〔2017〕40号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各部门预算体制改革,强化学院财务预算管理,规范院系两级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经费预算审批制度,保障学院资金正常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和《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内容
第二条 学院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它经费拨款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院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教学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支出内容包括人员和公用两部分。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绩效和对个人或补助;公用支出包括商品服务和部门专项业务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其包括基本建设和维修类项目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预算、其他支出类项目预算。
第三条 学院财务预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落实,依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和“谁支出,谁预算;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编制预算。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的,可留作下财年度预算储备。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 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学院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学院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资金要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安排。
(三) 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采用定员定额的编制方法,制定单项定额标准,不适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归类合并采用综合定额或个别测定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的测算和编制学院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编制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学院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学院自身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 追踪问效的原则。学院对列入预算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应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四章 财务预算的申报核定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汇总工作,每年11月份应当按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学院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学院各部门根据学院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财务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计财处汇总。
第八条 计财处对各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预算控制数。按规定要求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得到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待审核批复。
第九条 学院计财处于每年12月份可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部门预算,编制学院下一年度具体实施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草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审批后,由计财处按部门按项目下达正式的财务预算通知书,由各系部处室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实施方案,报分管院级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长进行审批,预算审批后,交由各部门执行。其预算指标由计财处纳入内控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财务预算经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具有约束力。各系部处室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学院经费预算正常执行,完成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品目的,应纳入学院统一采购预算,并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学院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学院先进集体、年度考核及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计财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纠正。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院财务预算审批制度。
院长负责组织学院综合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院长负责对各分管业务的院级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实施计划进行审批;院长负责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实施检查和监督。
当年财务预算支出中1万元及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3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批;3万元及以上提交党委会审批。
当年安排的预算支出,无特殊情况,当年必须完成,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不予结转。
第十六条 凡学院财务支出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报经分管院级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学院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