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12 10:52:00   来源:计财处    点击:

运农院字〔201741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 务 管 理 办 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务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教育教学管理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公务卡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月用款计划

1.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于每月4日前向计财处报送下月的具体用款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开支。

2.计财处根据学院的财力状况对各部门报送的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平衡后,向市财政局申报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结果执行。

二、实行出差用款申报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1.全院教职员工出差实行申报制度,出差人员应填报运城农职院出差申请单,并按相应要求签批后,报送计财处作为报销时必备的凭证和安排支出预算的依据,事前未办理运城农职院出差申请单的,原则上不安排支出预算,不能及时报销。

2.出差车票、机票、住宿和会务费、培训费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各类经费支出审批原则和审批权限

1.各类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业务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物验收人对经济事项的数量完整性与质量合格性负责;计财处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和票据的完整、真实性负监督责任,并对会计核算的正确性负责;业务分管院领导对经济事项的合理性负责;财务分管院领导对资金调度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程序性负领导责任。

2.各类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三系二部的经费支出,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签批,系主任或系书记单独支出的要互签;500-3000元(含3000元)由系主任和系书记会签后,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加批。

2)其他部门经费支出,300元(不含3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负责人单独支出的由所在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签字;3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加批。

( 3 ) 院级领导的支出,由院办统一申报,按相关程序审批办理;其中,党委书记、院长的单独支出要相互核签。

3.科研经费的报销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涉及购买固定资产和支付劳务性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中心负责人审签、院领导审批。

4.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5.基本建设工程和项目维修工程支出,按照预算支出的批准计划执行。

四、合理编制预算,坚持收支平衡

1.预算编制方法:预算要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再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收入进行编制。学院各项收、支必须纳入总预算,实行统一核算,不得有收、支游离于总预算之外的现象。

2.预算审批程序:总预算由计财处提出建议方案,学院各部门经费预算由本部门提出建议方案,计财处在总预算范围内进行平衡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3.预算审批权限:当年财务预算支出中1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1--3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批;3万元以上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4.预算执行:学院下达给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必须认真执行。为执行好年度预算,每年在预算指标下达时,要针对上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对当年预算执行提出新的要求。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管理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运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自采项目:按照《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政府采购支付时须提供年度预算或专项预算文件、月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审批单、实物采购清单和招标合同书、正式发票、政府采购支付令、入库单、验收单、审计结果等资料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计财处审核后,报市财政支付局支付。

3.结算时间:按合同签约付款时间支付;专项经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六、银行账户管理

1.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学院单独设立基本户和零余额账户,除此外不得设立其他账户。

2.学院各类人员应在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工资卡公务卡,个人的各项收入款额一律打卡,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

3.学生的奖、助学金各种补贴(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也应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

七、收费与收入管理

1.学院所有收费(学费、公寓管理费,教材费、公寓用品费、体检费等)均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并一律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2.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如农技人员培训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费、校企合作服务费等),应事前书面申请,注明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和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经院长审批后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收费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院长审批后,上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否则,不得收费。

3.各类收入属于财政性预算外收入(农场土地承包费、学生食堂、小卖部承包费等)和捐赠收入的,纳入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分配、管理。

4.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计财处,统一核算。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和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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