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27 09:53:00   来源:院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省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运财库〔201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我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个人持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我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送计财处,经计财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财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为2-5万元。需调增信用额度的,事前由持卡人向计财处提出申请,由计财处出具书面意见交发卡行。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财处。

第六条 公务卡具有26-56天的透支免息期。按照银行规定,最迟还款日为:透支刷卡后应在次月25日之前还款(不含25日)。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要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公务卡的银行欠款。使用公务卡办理个人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计财处不予办理报销,由个人及时归还公务卡的银行欠款,不及时办理报销公务支出或属于个人消费支付行为的,造成的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持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工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88挂失,或到工行办理书面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八条 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我院教职员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停止使用的公务卡,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支付,是指我院教职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等,审核报销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是将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不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公务经费支出项目规范为公务卡结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并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公布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其余的公务经费支出项目均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我院教职员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若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应分别刷卡和索要刷卡凭条、发票等凭证。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其规定予以临时调额。

第十三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计财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我院教职员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按照学院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尽早到计财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以及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报销时按财务管理要求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财务人员对我院教职员工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完成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回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经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计财处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院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计财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计财处负责与市财政局、发卡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做好我院教职员工公务卡的申请与停用、报销与清算;认真审查办卡人员资料,严禁为非我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通知发卡行;规范公务卡报销或查询业务行为,严禁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要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计财处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的银行欠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和违规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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