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运城市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资料、教材、软件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出版印刷、资产评估(审计)、设计、监理、劳务、物业安保服务、数字资源使用权、数据委托管理、教学评估、教职工和学生各类保险、科研项目外委等。
第三条 学院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凡需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章 {C}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监察室、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实训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 长: 张作伟 党委书记
副组长: 肖宁月 副院长
竹常青 副院长
成 员: 张 彪 计财处处长
王 博 监察室主任
李 洪 办公室主任
姚科云 实训中心主任
申朝霞 后勤管理处处长
管理员:游建军 联系电话:03592085423;15110467888
第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管理规定;
2.全面履行领导和监督的管理职责;
3.制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4.审核学院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5.处理学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
第八条 政府釆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协议供货相结合。
1.对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按照运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执行。
2.分散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或属目录之内,但因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可以由学院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但必须向运城市财政局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学院自行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等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
1.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于:①所采购物品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2.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适用于: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3.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于: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4.询价方式采购适用于:采购物品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评标
第十条 学院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自行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等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公司(受委托方)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受委托方负责编制“邀请招标”文件的商务文本,学院采购单位负责编制“邀请招标”文件的技术文本。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或受委托方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发放“邀请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向供应商收取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学院或受委托方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开标前,受委托方、学院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姓名、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开标由学院或受委托方主持,并由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受委托方共同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学院或受委托方组织专家组(校内、外)进行评标,针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偏移等问题,请供应商进行答疑。评标现场由学院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配合监督部门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投标文件中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性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或受委托方负责制作大型仪器设备评标报告、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办理与邀请招标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一切采购合同,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法人(院长)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等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4.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5.学院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6.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