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6-03-08 08:35:00   来源:院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师生、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我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我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有效、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院应当就以下信息予以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及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和教学评估情况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我院师生、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七条 学院在校园网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各部门所在的办公地点和学院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供免费查阅。学院汇编学生管理制度,在新生入学时发放。

第二十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将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院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和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含纸张文档、电子文档、照片、影像等)要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移交学院档案室予以登记保存。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省级财政和价格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我校的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流程,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进行为期一周的政策法规、操作方法、业务知识等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我院师生、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院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信息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院各部门有关人员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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