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2018-05-22 13:01: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为了规范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明确我院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活动稳定、有序地展开,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章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对社会、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严谨、求实的教风,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力求精益求精,结合教学开展科研工作,关注学科前沿动态,注重自身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锻炼,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四)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五)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程标准的制定工作,勤于思考,并能积极为学院专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献计献策。

(六) 做好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严格有效地管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七) 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八) 使用普通话,并用规范化文字组织教学。

第三章  教师任课条件及职责

第三条  在教学中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对本课程教学各个环节负责。

第四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由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担任;凡每年到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新教师还需参加由学院、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新教师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新教师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者。

(四)对拟开课程整体内容不够熟悉,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充分者。

第六条  开新课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新课教师应对该新课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了不少于该课程内容2/3的教案。

(二)对开新课(专业课)的教师,系(部)应进行任课资格审查、并组织试讲和评议考核,通过后方可开新课。

(三)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制订出完整的教学大纲,经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后才能开课。

(四)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系(部)应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拟聘者的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等方面的材料),经任课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开课。未经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将不承认其任课资格。

第七条  主讲教师职责

(一)主持或参加该课程建设,包括编写教学大纲,确定教学进度,编选教材、教学资料,形成教学改革方案等。

(二)承担该课程的主讲和部分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践教学等工作,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全面负责该课程各项教学活动,维护教学纪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及时进行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和完善,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五)积极进行考核内容、方式的研究与改革,负责考核相关工作,及时评定成绩,并做好试卷分析。

(六)负责收集学生对本课程的意见,及时处理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七)课程结束前,主讲教师应主动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课程结束后,主讲教师负责对所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并在系部进行交流后存档。

(八)承担学生毕业实习指导任务,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指导和成绩评定工作。

(九)负责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  对教师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  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形式规定课程内容和其他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化,是考核学生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的依据。

(二)凡培养方案所列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两课”等使用教育部统编教材且指定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系部可要求教研室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相关教学大纲进行适当增删;无教育部统一要求的课程,应由教研室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订本院的课程教学大纲。

(三)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的适用专业、学时分配,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参考书目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四)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我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我院关于课程教学大纲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选定教材

(一)教材的选用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适用、选优、更新原则。原则上选用全国统编教材,以教育部推荐教材和获奖教材为首选。

(二)由教务处依据教材出版、评优信息,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全国统编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和获奖教材目录,由主讲教师提出选用意见,经教研室讨论后提出选用方案,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确定。

(三)在教材选定的同时,适量选用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学参考书和文献资料。

第十条  编制教学进度表

(一)教师开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学时分配周密设计课程教学日程,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做出具体安排,并作必要说明。

(二)在教学过程中,确需变动教学进度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备课,撰写教案

(一)备课是指上课之前为课堂教学做的一切准备工作,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因素。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写出教案。以个人备课为主,辅之以集体讨论、研究。学院提倡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

(二)备课的基本要求:

1、认真研究本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程、平行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2、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熟悉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3、认真研究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准确理解并掌握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

4广泛阅读与本课程内容相关的参考书和文献资料,尽量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

5、教师开课前应认真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差异,以使教学工作更切实际。

6、教案是教师以课程、章节、课时、内容为基本单位设计编写的组织教学工作的授课方案,是实现教学大纲的要求,并能体现教师个性特点和才华的具体工作方案。讲稿(或讲课提纲)是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的具体化,是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编写的,拟在课堂上给学生讲授的具体内容或内容纲要。

7、教案必备的基本内容包括:章节名称、学时分配、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参考书、思考题(作业题、练习题)、阅读书目与参考资料等。

8、教案和讲稿应分别编写。教案一经确定可相对稳定;讲稿(或讲课提纲)应根据学科的发展及每学期任课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修改和完善。

9、教案和讲稿应以书面形式呈现,若能同时具备电子教案、电子讲稿则更好。

10、学校鼓励制作电子课件,根据课程性质恰当使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坚决杜绝多媒体的泛用和滥用。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对教学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教师要把上好每一堂课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二)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1教师上课前应做好所有上课准备工作。教师进入课堂应仪态端庄,自然大方,衣着整洁得体,与教师身份相宜。上课铃响后开始授课,教师正式上课前可要求学生起立

2、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主讲教师应首先向学生作简要的自我介绍,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的基本要求,授课学时,教学进度,考核方式,平时作业、考勤和期末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建议和要求。

3、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表计划的进程,根据教案精心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教学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入控制在4学时以内。

4、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突出重点和难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既重视知识的传授,更注重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5、遵循教学规律,全面贯彻教学原则,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注重讲授艺术性,灵活运用启发式、交流式、讨论式、座谈式或参观访问等多种教学方法。要注重教学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活力、心理活力和生命活力。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6、充分发挥在各教学环节育人功能,把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教学课程,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

7、建立相互尊重的良好师生关系,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8、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及时听取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进讲授方法,调整讲课深度,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

9、板书清楚、有序、规范、醒目,便于学生识认、记录和理解、掌握。

10、提倡教师有效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改进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辅助手段,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全面掌握,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二)辅导答疑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三)每一门课程原则上每周均应安排辅导答疑时间,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但不得把集体辅导变成变相授课,把考前系统复习变成变相考试辅导,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泄漏考试内容。课程结课前应再安排一次2课时的答疑辅导。

(四)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点,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学习存在问题的学生应进行重点辅导。

(五)鼓励教师积极探索网上答疑模式。

第十四条  课外作业

(一)课外作业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和应用知识能力的重要环节。所有教师都必须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课外作业。

(二)作业包括习题、查阅资料、课外阅读、读书笔记、论文、综述等多种方式。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内容,科学适量而有计划地安排作业内容和形式,并指定上交时间,要求学生按时上交。

(三)作业批改要求教师做到及时、认真、仔细,善于从作业中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同时要有较详细的评语。学生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批全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批改数量。教师要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评讲,同时应作好文字记载。

(四)学生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总成绩的10%20%

(五)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对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具有重要作用。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学生才能取得成绩和相应学分。

(三)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类型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课程表规定上课周次的最后一周进行。

(四)为激发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教师深入推进考试考核方式改革,打破单一的理论知识笔试考试格局,学习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构建多元考核方式,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学生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开源、闭卷、小论文、读书笔记、社会实践报告、登台讲课、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评定学生学业水平。

(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考核命题都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试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须将考试改革方案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考试课命题、阅卷、登分、试卷装订与保管、试卷分析、成绩报送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按学院的相关要求执行。教师应严格按统一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杜绝人情分。

(七)考核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加大过程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为总成绩的30%

第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实训、各类见习、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劳动教育等课内外实践活动。

(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担任实验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教材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拟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方案,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课前教师要预做实验,全面把握实验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增加综合性、设计性项目,减少验证性项目,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教师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下次所进行的实验项目,并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实验项目,在上课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强调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问题。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应督促学生写出科学规范的实验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

(五)实训是对学生单项技能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进行的训练。通过实训使学生熟练掌握职业(岗位)要求的工作技能和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方法。在实训安排上,尤其强调通过综合实训和模拟实训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实际工作能力。

(六)布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任务时,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事先拟定设计或论文的题目和要求。在教学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能独立完成设计任务或论文写作任务,得到设计方法或科研能力的初步训练。

(七)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担任,新教师应在系(部)统一安排下,逐步了解各个实习环节,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要定期向实习单位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帮助和指导,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要认真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向系(部)负责人汇报。

(八)毕业设计(论文)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进行设计、实验和科研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各系、部应精心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安排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五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十七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其基本要求是:

(一)教师应通过进修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二)教师教学研究的目的应放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上,重点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所有教师均应按规定参加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期内至少参加l项院级及以上的教研项目或公开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

第六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监考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十九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院的教学纪律。

(一)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教务处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各系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院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三)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所在系(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服从系(部)的工作分配与安排,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等。

(四)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其事故责任。

(五)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应同时具有教材(讲义)、课程教学大纲、教案三个基本教学文件。凡三个基本教学文件不全者,系部应要求相关任课教师限期(开课前)补齐。

(六)教师应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教学,在遵循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更不能贬低、攻击他人。

(七)教师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八)教师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未经系(部)同意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如教师外出兼课、参加各种活动、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要事先填写调停课审批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时间内将学生调离课堂。

(九)教师在评价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时,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出现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的现象,严禁不按统一标准评价学生学习的现象。

(十)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更不允许在授课中使用手机等私人通讯工具。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对课堂教学秩序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管理课堂教学秩序,不得出现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情况。

(十一)教师应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评价必须有真实依据,不得随意填写、伪造平时学习成绩。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按情节给予提醒、警告、降低平时学习成绩评价等方面的处理,如管理无效,应及时通告学生所在系部。

(十二)教师应注意行为举止、仪表仪容。除年老体弱者外,一般不得坐着讲课。

(十三)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

第七章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拥有如下权利: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行使主导权,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的权利;

(二)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申请讲授相关专业领域课程的权利,有建议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选修课程和申请承担新开课程的权利;

(三)有申请开设和推荐校外人员开设与人才培养方案相关的学术讲座和讲座课的权利,有提出专业培养方案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方式改革建议的权利;

(四)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教学秩序、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具有管辖权;对于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方式具有决定权;对于学生的最终成绩评定具有决定权;

(五)在各种教学评估、评奖中,对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六)教师有参加学术交流、教学研讨、课程培训的权利。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部每学期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检查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应理解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的意义,积极配合、支持学院、系部工作,使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真正起到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学院教学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的体现,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是教师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考核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应认真对待评估结果,学习优秀教师的先进经验,端正教学态度,不断探索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四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系部优先推荐参加优秀教学奖、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的评选。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奖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教学严重不负责任的教师,系(部)应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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