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实施方案
2018-05-02 13:08: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是教师交流教学理念、切磋教学技艺、提升教学水平的重要平台,通过教学大赛培养青年教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态度,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教师创新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学方法的热情,加强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和能力的训练,充分发挥教学大赛在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为使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校长为组长,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领导组”,负责竞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 各系部成立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工作组,负责本系部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竞赛内容和方法

    本次竞赛由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和教学反思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教学设计。参赛教师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参赛课程教学大纲复印件1份。

2、参赛课程5个学时的教学设计纸质汇编本1份。教学设计包括题目、教学目的、教学思想、教学分析、教学方法和策略以及教学安排。

第四条 课堂教学。课堂教学规定时间为20分钟。选手课堂教学时间不得低于18分钟,低于18分钟或者超时,每分钟扣0.1分。评委课堂教学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五条 教学反思。参赛选手在结束课堂教学环节后进入指定计算机室,结合本节课堂教学实际,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过程三方面着手,在1小时内完成课堂教学反思书面材料(500字以上)。

三、竞赛与评审

第六条 参加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2、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方法有效,教案撰写规范。教学效果优良,经系部选拔,能够代表本系部青年教师教学特色和水平。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近两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第七条 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每年举办一届。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在竞赛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我校在岗专任教师均可参加竞赛。

第八条 评审评委:由各系部推荐的人选和教学督导人员组成。要求当选评委具有权威性、公正性、代表性。特别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谨规范。

第九条 本次竞赛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三者权重分别为教学设计方案15分,课堂教学80分,教学反思5分。

第十条 评分办法:课堂教学,评委现场评分;教学设计方案报名时交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委评分;课堂反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交工作人员送相关评委评分。选手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四、竞赛流程及规则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分为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各系部组织举行,决赛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举行。

各系部应当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初赛,并按各系部的推荐名额(农林系推荐5人,基础部推荐4人,经贸管理系推荐4人,信息技术系推荐3人,思政部推荐2人,共18人)选拔成绩优秀者参加学校决赛。各教学单位可自行设计本单位初赛方案及组织比赛。

1.201857---517日 各系部初赛(518日前报参加决赛名单)

2.2018523---530日 学院决赛

注意事项:1.参赛选手在开始比赛前一天抽签确定本人参赛顺序。

2.比赛当天(赛前两个小时),选手现场抽签确定本人参赛的具体教学节段。

3.课堂教学竞赛结束后,选手进入指定场地,完成教学反思。

五、奖励与表彰

十二 学校根据当年参加竞赛的教师人数,设置获奖比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直接根据决赛成绩依次产生。设一等奖2名,奖励500元;二等奖4名,奖励300元;三等奖5名,奖励200元;优秀奖7名,奖励100元。同时,择优推荐优秀选手代表学校参加当年山西省高职院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

第十三条 对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得力,教师积极参与,成绩突出的系部,学校授予“优秀组织奖”。表彰名单经公示若无异议,提交校长审定。对于获奖的个人和单位,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获奖成绩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学考核、职称评聘等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依据;优秀组织奖作为优秀教学管理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

六、经费投入与保障

第十五条 为保证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在教学建设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竞赛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与奖励。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将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大胆创新机制,认真组织,科学评价,营造有利于青年教师成长的良好氛围。

七、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52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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