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院外专家来院讲学的规定
2009-04-10 13:31: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为规范邀请院外专家来院讲学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邀请原则

1、邀请院外专家来院讲学,应有助于提高我院教师的科研水平、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有助于提高我院学生的专业学习水平,开阔知识视野;有助于浓厚院园的学术氛围,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增进院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

2、邀请对象应是省内外在学术上有很高造诣、学术地位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知名学者。

3、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举办学术讲座,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被邀请者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在他研究的领域卓有建树,有一定影响。院外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由邀请单位负责组织。

4、各系(部)每学期可邀请1~2名院外专家来院讲学,有关申请须在开学初一个月之内报教务处。

5、来院讲学的专家由发出邀请者负责接待。

二、接待工作

邀请院外专家来院讲学工作实行院系两级接待:系(部)邀请的专家由系(部)负责接待,主任代表学院颁发有关聘书;学院邀请的专家由学院负责接待,并由院长代表学院颁发有关聘书。

三、费用开支

院外专家的接待费用由学院统一支付,包括讲学费(支付标准为:50元/课时)、住宿费、用餐费、交通费等。以上费用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须报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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