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职责
2009-04-09 13:33: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1、监考人员应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监考工作,无故不得脱岗或擅自请他人代替,因特别原因不能监考,应提前一天报教务处。以便调整安排。

2、考前30分钟应到教务处报到,并领取考卷、考场情况报告单。等级考试的监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其监考须知,并按其规定,严格操作执行。

3、监考人员必须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和组织工作,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要求:室内整洁卫生、无纸屑、桌面干净、黑板无涂画字迹。考位排列整齐(单行桌尽量拉开距离)。若考场不符合要求,不得开考。

4、督促考生按座次表入座。检查试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清点份数,发现缺损或份数不符,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分发试卷前向考生宣读有关注意事项(考场规则),同时作如下检查:

① 清查人数。

② 考位清理,对携带的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和书包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不得留在座位上或抽屉里面。

5、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处填写学号、班级和姓名。开考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学生与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证(或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发现冒名顶替者即作代考论处,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6、监考人员应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开考30分钟后,不准考生入场,该生以旷考论处;开考5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巡查场内情况,不得随意进出考场,不得看书报,不得闲聊,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得提前或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教务处批准。

7、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秩序和纪律,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8、监考老师必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尤其是学生违纪情况),考试完毕后,将报告单交回教务处保存。

9、监考老师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发出报时信号一次,提醒学生,终考铃响后,考生起立,离开考场,监考老师立即收卷,并对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以班为单位密封装订试卷,及时将密封好的试卷送回教务处。

10、发现监考人员迟到、缺监、未履行职责和不按上述要求办事,将按学院有关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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