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管理条例
2009-03-29 14: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院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形势,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加快我院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教材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院教材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中专的教材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是全院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院教材建设、优秀教材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2、负责全院教材的征订、供应、保管,确保教材及时到位和教材经费的结算,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3、检查、落实教材工作中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4、负责全院的教材选用,尽量选用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材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

5、本着谁上课谁定教材的原则,每门课程所订教材,需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教师集体研究确定,报教务处预订。

第五条 教材管理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细致工作,积极开拓,做好教材的订购、发放及教材费结算工作。

二、教材的预订

第六条 全院所有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均由教务处统一订购,各系(部)不得擅自私订教材。

第七条 统编教材的预订时间,统一在春、秋两季进行;每年的六月初预订当年秋季使用的教材,每年的十二月中旬预订下一年春季使用的教材。

第八条 预订教材时,应特别注重教材的质量,必须选用优秀教材(国优、部优、省优)、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国家教材指导委员会推荐的系列规划教材,其专业必修课教材的选优率不得低于70%;如有以上类型的教材,则不得另选其它类型的教材。

第九条 每门课程原则上只允许订购一种教材,刚入学的新生只能预订半年的教材,特殊情况需订辅助教材或补充讲义的,须报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预订。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未列入教材计划的教材;一经发现,将追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教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材入库须严格办理入库手续。教材购进后,采购人员应交验购书清单,经书库保管人员清点、验收、签字后,教材方能入库。如数目不符、品种不对、单价不一,或有印刷质量问题,保管人员有权拒绝教材入库。

第十二条 领用教材须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教务处长签署意见,领用者签字,最后由教材保管人员发放出库。

第十三条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教师以系(部)为单位,在书库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老生领取教材须按教务处安排,由各班学习委员到书库领取教材。

第十五条 新生于入学后15天内办理领取教材事宜。领取教材时,须凭学院开具的证明(应注明该班的专业名称、人数)和财务处开具的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 师生领取教材时,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教材一经发出,若非教材的印刷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增补。

第十七条 书库应严格按预订计划发书。凡经由所在系(部)预订的教材,任何个人或教学单位无故不得拒领,否则,库存积压教材的书款将由相关的个人或教学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外单位来我院进修或旁听者,教务处负责提供教材,但按价收费。

五、过期失用教材和积压教材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库存三年以上,或已改版、修订的教材、讲义,经有关教学单位审核并鉴定,确定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或教材缺页、破损及其它原因等不能使用的教材,均为过期失用教材。

第二十条 过期失用教材应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提请报损,由书库列具清单,填写报损表,送教务处处长审核批准后,其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教材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全院教材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各系(部)不得擅自收取学生的教材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书库每学年对学生教材费以班级为单位结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教材经费的正常运转,新生入学时须先一次性交清三年的教材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均需将教材款结算清楚,经教务处盖章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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