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培训规定
2009-04-16 14:04: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师资培训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正确处理业务培训与教学服务的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原则

1、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指导方针。

2、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根据学院学科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学术梯队成员和重点专业和重点课程建设的有关人员,以及承担新开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参加培训、进修。

3、坚持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层培养的原则。

4、坚持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5、公、自费结合,多渠道筹措经费。

6、学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本科学历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

二、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

1、各类培训(含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

2、短期或业务培训;

3、国内访问学者;

4、出国进修。

三、申请参加培训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原则上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的国家正式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思想政治等各方面表现良好,安心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根据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参加符合专业对口的培训。35岁以下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者,优先考虑安排。

2、本科学历的脱产进修,原则上不予批准。紧缺专业师资学历的提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3、有效服务期内只允许报考定向或委培硕士生和博士生,服务期满后方可报考统招硕士生和博士生。

4、不得进行重复学历的进修,不得进修曾经进修过的课程,不得同时进行两项同层次的进修。

5、没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的行为。

四、培训的组织管理

1、教务处应把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在保证正常教学的情况下,要根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选择地推荐优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地对他们进行培养。

2、教务处每年6月制定下一学年度的进修培训计划。

3、进修培训的人员按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交教务处备案。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管理。

4、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应将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所报学院招生简章,交教务处备案;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书。学习结束后,凭毕(结)业证、学位证书、成绩单等相关证明凭据报账。

五、培训经费及其待遇、义务

1、经学院批准参加学历进修的人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学院按招生简章规定的金额支付其学费(培养费)。

2、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等的学费由学院统一支付,报名费和教材费自理。

3、经批准参加短期培训或业务进修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格证者,学院按照规定的金额支付其全部学费(培养费)。

4、出国进修按上级有关规定,比照国内进修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5、经批准参加培训进修人员的工资照发,其它福利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在职进修期间,不影响职称评聘。

6、经批准的自费进修者,培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负担,进修期间工资福利按有关规定发放。

7、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脱产培训进修者,工资、福利停发,费用自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8、凡需考试入学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脱产复习,必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若为迎考而影响工作者,除取消报考资格外,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不脱产、半脱产或分阶段学习者,根据学习要求(以培训单位通知为准),在安排好工作后,可请假参加面授、论文答辩等。

9、凡参加进修的人员,要严格履行学习前与学院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协议者,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训进修人员的考核、报帐等

1、培训进修结束后,参加学习者应将相应证书或成绩单交教务处验证,并将其复印件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2、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均应保持良好的品质,维护学院声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进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并将随时取消其培训进修的资格。

4、对在培训进修期间获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5、教师培训进修返院后,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做出贡献

附件一:关于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暂行)

 

附件一:

关于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暂行)

为了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对有关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校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今后引进教师以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上学历为主。

二、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本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学习期间,学院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为三种类型:即在职不脱产学习、在职半脱产学习和全脱产学习。补助标准分别如下:

1、教师在职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学院分配的工作而不脱产学习攻读本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奖金、福利照发。教师学习期间,年均上课在200学时以上者,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学院一次性报销学费8000元;年均上课200学时以下者,报销学费6000元;攻读非本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行政及其他教辅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报销学费4000元。

2、教师在职半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在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照发;脱产学习期间,学院只发财政工资,不发奖金。如年均上课200学时以上,学院发脱产期间基本奖金。脱产期间,其他各种以现金发放的补贴,待学业完成回校工作后补发。教师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学院一次性报销学费6000元。如年均上课不足200学时,学习期间不享受基本奖金,取得学历和学位证后,学院一次性报销学费5000元。

3、教师全脱产学习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院只发财政工资,不发奖金和福利。其他各种以现金发放的补贴,待学业完成回校工作后,补发最后一年的。教师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学院一次性报销学费5000元。如无学费,学校奖励3000元。

4、对学院引进的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教师,从进校之日起,享受和在职教工一样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三、报销程序

报销学费时,本人出具学历、学位证件,教务处出具学习期间上课情况说明,院办审核,分管领导和院长签字,计财处履行报销手续。

四、其它事项

1、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后,享受了学院的工资、奖金、福利和报销部分学费教师,必须在本校服务5年(包括5年)以上。服务未满五年的教师,必须向学院交贰万元培养费,方可办理有关人事调动手续。

2、本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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