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实习管理规定先从教育部门做起
2016-11-03 01:38: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林韶春

日前,有媒体以《大二刚开学,就要去工厂实习?》为题,报道西安一所职业学院学生向媒体反映学校准备在中秋节过后,分批组织学生去江苏电子厂实习,实习期3个月,每月480元工资。学院工作人员表示,让大二学生去外地不同的单位进行认知实践,是落实今年4月教育部等多部门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的一项新的教学改革,目的是通过实践提前对职场、对社会有所了解,以增加学习的压力和动力,适当给孩子们一些危机感和紧迫感。

职业学校的实习不仅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而且是专业课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门课程,其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课程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养成职业精神,确保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另一方面体现在课程的设置与实施,是所有课程中学时最长、成本最大和实施最难的,当然如能成功实施,又是成效最大的。为此,教育部等多部门先后两次联合发文,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在职业学校课程体系的实施上,由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其中某一课程实施的相关工作,其做法可谓空前。而西安这所职业学院的做法,却又说明这个《规定》执行起来,难度也是空前的。从本案例来看,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认识实习”的管理可能是《规定》中的一个漏洞。从报道看,西安这所职业学院安排学生去企业进行认识实习,而《规定》对“认识实习”有专门界定,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在职业教育实践中,认识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主要以参观等非参与的形式进行,目的是让学生直观地了解专业所面向的实际工作情况,时间一般安排在1周以内。但西安这所职业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在二年级进行,时间长达3个月,并且有实习报酬,显然是被学校当作《规定》中的“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来处理了。这就会让人产生一个疑问:既然是组织学生进行“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为什么要说成“认识实习”呢?仔细查看《规定》,不难发现,《规定》对“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从企业选择,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议,实习报酬和实习考核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但认识实习却是“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那么,一旦学校把本应是“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说成是“认识实习”,就可以规避《规定》里的各项要求,甚至可以名正言顺地按学校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这样,关于“认识实习”的管理就成了《规定》的一个漏洞。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与《规定》配套的操作管理办法。《规定》作为行政规章中的一种,是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和安全职责等方面做出的原则性要求,从学生实习管理实践层面来看,仍需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配套的操作性管理办法。但案例中记者向省教育厅反映情况,值班人员表示教育厅“没有发过这类红头文件”,显示当地还未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推而广之,各地应尽快根据《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在学生实习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区域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或细则。例如上述关于“认识实习”及其相关规定如何具体化,避免漏洞;又如《规定》中要求建立的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学校与企业间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和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等,使得学生实习工作更加透明、公开;又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如何落实,能否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企业参与顶岗实习的组织、指导和评价等工作给予相应的学费补贴等,都必须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难,难在这项工作要有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主动参与,但三方的立场和目标都各有诉求,有时甚至难以调和,这是出台《规定》的意义之所在。但由于实习本质上是教学工作,因此《规定》的执行首先应当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起,只有教育教学这一方积极主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才可能要求企业承担相关责任,进而要求学生积极认真实习。反过来,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落实《规定》,那又如何要求企业和学生来落实呢?

(作者系广州市教育研究院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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