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19〕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各中央企业:
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2019年3月28日
发改社会〔2019〕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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