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推进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的通知
2017-11-13 22:08: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晋教职〔2017〕15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院,各省直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2号)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的要求,为推动各级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以及职业院校认真履行办学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努力实现到2020年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办学标准的工作目标,依据国家关于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基本办学指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订了《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统筹规划
    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是推动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全面达标、提高职业教育培养能力、加快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力推进。
    各市、县(市、区)、各办学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办学责任,将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与区域内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和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高职院校办学条件达标与本市“十三五”高校设置统筹规划,将中职学校办学条件达标与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统筹规划,并作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和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向普及化迈进的工作重点,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补齐短板,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要强化市级统筹,对区域内所属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照省定标准,结合本市职业院校布局调整规划,以市为单位统筹制定上报2018-2020年逐县、逐校分年度达标规划,按规划逐年推进落实。各市、各办学主管部门的规划请在2017年11月底前抄送我厅职教处备案,作为进行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分级负担  落实责任
    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省属学校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市、区)举办的学校,在各市统筹下由市、县(市、区)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几年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列入本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立项、经费支持、土地审批、教师队伍建设等重点问题,保证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顺利推进。
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院校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措改善办学条件经费,公办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保证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强化考核  按期完成
    建立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专项督导验收制度,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办学条件达标计划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各市提出整体达标验收申请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开展达标验收;各市应建立相应制度,对县(市、区)及相关办学单位申请验收的院校进行验收;建立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督导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主要责任人约谈问责机制,对达标推进工作整体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约谈问责。
各市、县(市、区)严格按照达标计划,提出有效保障措施,及时跟进计划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达标建设任务。
    对于2020年不能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学校,将采取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质等措施。
    从2017年起,每年10月底前各市、各省直学校可以向省教育厅提交达标验收申请报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达标验收。
附件:1.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2.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7日
 

附件1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办学规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0万人口及以下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600人;10-20万人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800人;20万人口及以上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县(市、区)域内有2所以上中职学校的,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可在县(市、区)域内合并统计;人口特别少的县,学历教育在校生可适当减少,但县域内所有初中毕业生除升入普通高中外,均需进入中职学校(含县域外中职学校)学习。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可根据实际确定,但生均办学资源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2.校园校舍。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校舍建筑须达到《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要求的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消除危房。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有满足师生学习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
    3.教师队伍。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1:20。专任教师学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数的20%以上。专业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占30%以上。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4.实训条件。有与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场地,工科类、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学校拥有计算机数量每百生不少于15台。
    5.信息化建设。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5〕9号)要求,按照建设标准,完成“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任务,并不断深化教育信息化应用,全面提升师生信息化应用能力。
    6.经费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工资、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公办中职学校生均拨款不低于8000元。


附件2

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教师队伍。综合、师范、工科、农、林院校、语文、财经、政法类院校师生比不低于1:18,医学类院校不低于1:16,体育、艺术类院校于不低于1:13。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5%。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0%。
    2.校园校舍。生均占地面积,综合、师范、语文、财经、政法类院校不低于54平方米/生,工科、农、林、医学类院校不低于59平方米/生,体育、艺术类院校不低于88平方米/生。生均教学行政用房,语文、财经、政法类院校不低于9平方米/生,综合、师范类院校不低于14平方米/生,工科、农、林、医学类院校不低于16平方米/生,艺术类院校不低于18平方米/生,体育类院校不低于22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生。校舍建筑须达到《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要求的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消除危房。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与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场地,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语文、财经、政法、体育、艺术类院校不低于3000元/生,综合、师范、工科、农、林、医学类院校不低于4000元/生。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不低于10%。
    4.图书资料。体育类院校不低于50册/生,工科、农、林、医学、艺术类院校不低于60册/生,综合、师范、语文、财经、政法类院校不低于80册/生。电子图书可纳入生均图  书计算。
    5.信息化建设。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5〕9号)要求,按照建设标准,完成“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任务,并不断深化教育信息化应用,全面提升师生信息化应用能力。 
    6.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工资、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公办高职学校生均拨款不低于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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