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四条规定:"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用语用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基础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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