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上课、实习、试验、劳动、早读、自习(含空堂)以及学院组织的活动、会议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一律按旷课。
二、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必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三、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班主任签批: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班主任签注意见,系部审批;七天以上者,班主任、系部签注意见,学生处审批,超过一个月者必须由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审批,所有假条必须到各系部登记。
四、学生请病假,必须持有学院医疗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通知单。
五、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必须出据证明材料或说明请假理由,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
六、学生请假离校外出,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以及学期开学不能按时报到者,均需提前电话或函告系部及
七、学生请假期间假条保存在班级学习委员处以备检查。
八、学生请假期满,须持请假条到班主任或批假部门处销假,最后将假条交班主任保存。
九、学生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超假未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十、本制度从2006年5月执行。
学生处